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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辆出事故 车主需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7-10-19 10:54
  本报讯(通讯员  刘勤智)我镇某村村民高某好心将车借给朋友赵某使用,但赵某开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的各种保险也都交着。这种情况下,车主高某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吗?为此高某特意来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原来在今年初高某买了一辆轿车,1个月前,同事赵某要回老家办事,为了方便就借用了高某的车。车刚买了没多久,高某也不太愿意,可想到赵某虽然没买车,但有驾照也经常开车,算是熟练,而且车也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便将车借给了赵某。可让高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赵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那么出借车辆出事故,车主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吗?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其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出借人在出借机动车过程中的过错情形进行了规定,过错情形主要有: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由此可见,高某在出借机动车的过程中不存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过错情形,因此,其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