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
日期:2018-03-01 18:37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1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优待水平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意引导社会力量承担老年人优待的义务;要坚持城乡统筹、分类实施,在优待对象上,分城乡、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要体现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既要照顾特殊的、困难的老年人群,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
二、优待内容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享受相应优待项目。
(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三)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四)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体设施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五)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市、区(县)、街道(乡镇)所属文化中心(站)每月定期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六)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市老年心理咨询热线(96156)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七)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八)建立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九)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每年为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体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
(十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各涉老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项目,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优待办法。
(三)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将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