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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台湖镇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24 19: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台湖镇建设“高端总部集聚区”、“区域转型发展示范区”的战略,落实“生态台湖、演艺小镇”的发展定位,建立台湖镇产业发展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台湖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功能提升,结合《通州区台湖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设立台湖镇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台湖镇高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台湖镇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主导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高精尖人才引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主导产业落地、盘活闲置资源等。
 
  第三条支持条件
 
  (一)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通州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符合通州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符合通州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指标要求;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主要是指依法在台湖镇域(含园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实际经营,符合台湖镇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一是台湖镇大力发展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主导产业企业及总部企业;二是实施相关转型升级的企业;三是为主导产业配套的品牌化、连锁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企业服务平台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机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总部基地、园中园企业以及专业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等。
 
  第六条台湖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信息发布、年度项目征集、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认定、结果公示、政策兑现、绩效考评等工作。相关部门及园区根据职责落实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应工作。
 
  第七条台湖镇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类条款
 
  第一节对企业补贴
 
  第八条购房补贴:对于在镇域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且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和解决本地就业达到3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购房金额3%的比例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分5年兑现,首年补贴1%,后四年每年补贴0.5%。
 
  第九条租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开展实际经营且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和解决本地就业达到30%以上的,按照年房屋租金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3年,三年房租补贴额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融资补贴:驻镇企业通过通州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活动,按照不超过其服务费用50%的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3万元,每家企业年总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版权费补贴:对于通过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登记和版权交易的驻镇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50%标准进行补贴,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年总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高端人才补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通州区缴纳社保的博士学位人才,连续5年给予每月2500元的住房补贴、1000元的交通补助。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提供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为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一次性提供2万元的生活补贴。根据实际情况为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开通商务班车等。
 
  第十三条工匠人才补贴:对在某些行业或某些领域,长期致力于某一产品品质的追求,打造本行业最优越的产品的工匠人才或获得相关机构认定的工匠人才,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双创小微企业补贴:
 
  (一)对购置科研设备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双创小微企业,根据购买设备实际价值给予5%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启动资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各类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面积给予运营补贴。众创空间500平米以上,入驻1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10万元。
 
  (三)对进驻的领军型企业负责人和入园区发展的双创人才,给予每月1500元的住房补贴,500元交通补贴,补贴年限最长3年。
 
  第二节对企业服务平台补贴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服务补贴:支持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审计、招标、评估、规划、信息技术、实验设备、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设施及服务,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公共活动补贴:对于举办公益性培训和活动等根据考评结果对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贴,对考评优秀的同一主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闲置厂房出租补贴:鼓励平台企业向创新创业企业出租自有产权闲置厂房或以自有产权闲置厂房入股创新创业企业,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场地,按照人才技术水平、厂房规模、装修程度、经营业绩等给予自有产权闲置厂房所有方一次性10万-50万元补贴。
 
  第三章奖励类条款
 
  第一节对企业奖励
 
  第十八条获奖证奖励:凡申报成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资金配套奖励:获得国家、北京市或通州区专项资金支持,按照不超过1:0.5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总配套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成果转化奖励:鼓励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实现市场化、产业化,对已经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每项转化成果1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在主板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创业板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四板标准版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转型升级奖励:生产制造工业企业已经整体退出并开展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工业用地二次再利用,并形成规模的,根据企业占地面积、经营规模、年营业收入等情况,依据奖励实施细则,经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三条会展活动承办奖励:鼓励企业申请举办科技创新、演艺交流等会展活动。对于在台湖镇成功举办国家级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产业、市级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产业等会展活动且有相应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四条研发专利奖励: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支持不超过5年。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研发活动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5%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承担重大课题研究、重点专利项目的团队,取得研究和专利成果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奖励:对引进或被评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或评为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文化部“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库”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六条引进风险投资奖励:对于引进风险投资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引入的风险投资额及项目效益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七条总部经济奖励:依据相关政策标准对于在台湖镇设立总部的管理、研发、结算、销售等总部经济型企业,按照总部经济型企业年度产值与综合资源消耗的比值给予资金奖励,原则上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节能减排奖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企业通过安装空气净化装置设备,并投入使用,节能减排工作明显的,给予其安装空气净化装置设备金额30%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企业通过改善工艺,节能减排超过标准的给予其所需资金20%的资金支持,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九条对行业发展带动力和影响力较强的企业,根据其发展需求制定全方位的服务计划,可按“一企一策”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镇政府研究另行决定。
 
  第二节对企业服务平台奖励
 
  第三十条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奖励:鼓励并支持平台企业建立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提供中试、检测、创业辅导、创业沙龙、创业讲堂、技术推广、市场拓展、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推介、管理咨询、法律、会计税务、人才等专业服务。经过认定服务园区企业达90%以上,且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鼓励孵化机构奖励:申请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留创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资质认定。对年度内获批的国家级、市级的科技孵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园中园引进企业奖励:鼓励园中园企业引进文化演艺、文化创意类产业,每引进1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企业、“文化+”产业,并形成税收的,给予园中园企业本体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奖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相关金融服务。对当年为10家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累计融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融资总额0.25%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四条担保机构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于为驻镇企业年度担保额在3000万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提供担保总额1.5%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股权投资类条款
 
  第三十五条委托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设立产业引导发展基金,通过跟进投资,联合创投机构对创新创意产业进行共同投资。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
 
  第三十六条资金申报通知在台湖之窗网站(www.hjlift.com)进行发布,符合条件的企业、服务机构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材料,申报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三十七条由第三方公司对企业申报的补贴、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按照材料审核、实地考察、财务审计、会议审议、网站公示等流程,拟定资金支持额度、标准、依据及相关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年度扶持方向、标准、资金申报、以及实施细则等以年度项目征集公告为准,产业扶持资金在预算额度内统筹分配、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严格补贴、奖励资金审批手续和使用要求,对资金申报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镇政府将在《台湖之窗》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四十条 镇政府相关科室按照相应职责对企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于已连续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三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质类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质类的项目不超过3个;当年政策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镇级财力贡献额度;经第三方及其它辅助方式评估虽贡献不大,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仍可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企业,享受奖励后必须在台湖镇持续经营不少于五年,五年内迁出台湖镇的,应退回在台湖镇享受的所有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则进行相应调整。办法中未明确事宜,经镇长办公会审议,以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说明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每年度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并对《台湖镇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台湖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台湖镇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2.台湖镇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补贴及奖励条款